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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60问
发布日期:2010-03-11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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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实用手册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解决好就业问题,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意义重大。

随着燕郊开发区的快速发展,入区企业不断增加,用工量越来越大,求职人员也越来越多,他们中有农村转移就业的农民、下岗工人、大中专毕业生。为了使在燕郊开发区求职或外出务工人员熟悉政策,不走弯路,尽快走上就业路。我们编写了《公共就业实用手册一就业指导60问》。内容包括基本政策法律法规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劳动争议与处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常识等内容。我们还把燕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科室、区内职介机构、2010年招聘会安排介绍给求职者。

当然,求职者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还有很多,我们只是把一些最基本的问题汇集起来,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作了简单解答。若在燕郊开发区就业过程中,遇到更深层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1、国家对农民就业务工的方针是什么?……………………………1

2、当前国家对促进农民进城就业方面重点解决哪些问题?………1

3、国家对维护进城务工农民权益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1

4、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上岗的政策是什么?………………………1

5、国家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要求?…………1

6、国家对女工权益的保护有什么规定?……………………………2

7、国家对禁止使用童工有哪些规定?………………………………2

8、《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什么?…………………2

9、国家对安全生产有什么规定?……………………………………3

10、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有什么规定?…………………3

11、什么是职业培训?到哪里去接受职业培训?……………………3

12、什么是“阳光工程”?…………………………………………3

13、进城找工作一般通过哪些途径?………………………………4

14、进城务工需要随身携带哪些证件?……………………………5

15、什么是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有几种类型?……………5

16、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6

17、怎样识别违规的职业介绍活动?………………………………6

18、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怎样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7

19、哪些工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7

20、什么是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8

21、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9

22、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10

23、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11

2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1

25、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12

26、劳动者本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13

27、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赔偿?…………………13

28、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多长?怎样提防“试用期”陷阱?14

29、什么是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15

30、延长工作时间怎样计算工资?…………………………………15

3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16

32、试用期的工资有标准吗?………………………………………16

33、什么是社会保险?进城务工农民应该参加哪几种保险?……17

34、怎样上养老保险?………………………………………………17

35、怎样上医疗保险?………………………………………………18

36、怎样上工伤保险?………………………………………………19

37、怎样上失业保险?………………………………………………19

38、怎么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19

39、什么是职业病?哪些职业容易患职业病?……………………20

40、得了职业病怎么办?……………………………………………21

41、得了职业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哪些待遇?…………………21

42、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22

43、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23

44、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供哪些材料?……………………………23

45、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怎样申请调解?…………23

46、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哪些?…………………………………24

47、申请劳动仲裁应该具备哪些条件?……………………………24

48、劳动仲裁收费吗?  ……………………………………………25

49、什么情况下劳动争议可以上诉法院?…………………………25

50、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6

51、哪些情况可以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6

52、到城市生活一般要了解哪些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27

53、毕业生就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27

54、国家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那些优惠政策?………28

55、公务员考试一般考核哪些内容?………………………………29

56、简历应包含哪些基本要素?……………………………………29

57、毕业生就业权益包括哪些?……………………………………29

58、毕业生权益保护的途径有哪些?………………………………29

59、大学生如何顺利实现学生角色向职业角色地转变?…………29

60、职场新人如何建立工作中和谐的人际关系?…………………31

 

 

 

 

 

1、国家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方针是: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2、当前国家对促进农民进城就业方面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答:(1)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2)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3)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4)做好对农民工的咨询服务工作;(5)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

3、国家对维护进城务工农民权益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答:(1)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3)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4)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5)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4、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上岗的政策是什么?

答: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所需要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人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标准。

5、国家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成立的时候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除此之外,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6、国家对女工权益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法》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另外,《劳动法》还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7、国家对禁止使用童工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8《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9、国家对安全生产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在有关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10、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计划生育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外出打工者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外出务工者找到工作后,应当向务工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11、什么是职业培训?到哪里去接受职业培训?

答:职业培训也可以叫做专门技能的培训。农民进城务工,如果没有专门的技能,找工作就会受到很大限制。所以农民在进城务工前,最好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选择参加某个工种的职业培训,学会一门技术。有了一技之长,找工作就会容易一些。

参加职业培训,有以下几条途径:(1)县、乡镇农业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2)参加职业高中、技校、夜校、专门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学习;(3)电视学校或网络学校的培训。

12、什么是“阳光工程”?

答: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决定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对有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就业志愿的农民,由国家财政适当补贴,在输出地开展转岗就业前的短期技能培训。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共财政支持开展的非农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培训项目以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为重点,坚持跨地区流动和就地转移相结合,通过订单培训形式,面向社会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要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由农民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让农民受益。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二般为15天至90天。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目的是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稳定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13、进城找工作一般通过哪些途径?

答:(1)靠亲戚朋友介绍。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用花钱,还比较可靠,但是会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是亲戚朋友介绍的工作往往与他们正在干的工作有关,而这些工作不一定就适合自己。

2)由包工头带出。这种方式对于务工者来说比较直接,容易产生的问题是劳动关系不规范,多是用口头协议来维持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务工者缺乏有力的依据,会遭受损失。

3)参加政府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这种方式的优点,第一是务工者可以在没有亲戚朋友或包工头带出去打工的情况下,稳妥地外出打工;第二是信息真实可靠,管理比较规范,工资、待遇比较有保障;第三是有方便的后续服务,比如提供住宿,进行培训,春节回家可以帮助订车、船票等。

4)个人外出后临时找工作。这种方式最大好处是比较自由,但是盲目性也比较大,成功率低,风险较大。

14、进城务工需要随身携带哪些证件?

答:(1)有效居民身份证;(2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人持身份证,以及1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如果已经结婚,就要带上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办理《婚育证明》;(3)毕业证或学历证明;(4)能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件,如转业军人证、复员军人证等;(5)凡前往深圳、珠海或其他省(区)边境管理区就业的公民,必须申办《边境通行证》;(6)能够带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有利于在公共场所比如宾馆、饭店等找工作。

另外,在外出之前,最好带一些1寸和2寸的半身免冠照片,以备进城之后办理一些必要证件时使用。

15、什么是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有几种类型?

答:城市都有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一般叫“职业介绍中心”,或者叫“职业介绍所”,也有叫“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机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为劳动者介绍工作,一方面为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

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第二种是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第三种是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1)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这是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红色标识,无论是对城市劳动者还是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都实行免费服务。(2)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这是由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的服务机构。这类机构收取少量费用。(3)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这是由法人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从事营利活动的职业介绍的机构。

16、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收费较高,经营灵活,效率较高。到这里找工作,一定要看有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所有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把职业介绍许可证挂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如果到有“放心中介单位”标牌的职业介绍机构,就可以更放心了。

17、怎样识别违规的职业介绍活动?

答:《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1)超出标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如果职业介绍机构存在以上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是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职业介绍活动,务工者就应该进行抵制,或者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18、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怎样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由国家劳动部门通过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个人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应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可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如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9、哪些工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答:《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就业上岗。目前,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技术工种(职业)有87个,包括:

第一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具体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第二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具体是: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第三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具体是: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

第四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具体是: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20什么是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守法意识。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就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2)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都要规定一定的期限,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是否续签合同等重新进行协商,这就保持了用人单位用人和劳动者求职的灵活性。

3)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会在工资收入、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条件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证据而遭受损失。

21、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因此,进城务工的农民应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理直气壮地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上签字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内容含混的条款要坚持改写清楚,对不合法的内容要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愿,是指劳动者要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经过平等协商的、取得一致的意见。

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必须合法。

22、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写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违约金、培训费的支付和有关赔偿等。

23、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2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但并未到期,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如果用人单位要在上述(5)、(6)、(7)、(8)四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8)种情况还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5、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劳动者本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以下情况时,务工者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务工者享有考察用人单位的权利,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用暴力威胁或者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合同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过程也应当是平等自愿的,务工者有权反对强迫劳动。

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务工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工作过程中也应该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务工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7、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赔偿?

答:《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有单位招用了与别的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属于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如果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多长?怎样提防“试用期”陷阱?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如今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工成本,大量雇用短期临时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辞退。如果对《劳动法》不了解的话,作为一个务工者,很可能会吃“哑巴亏”。

作为劳动者应该知道,当你和用人单位已经实际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29、什么是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堵塞的;(3)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30、延长工作时间怎样计算工资?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已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3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

答: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农民工怕失去工作不敢投诉,就故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这种现象在建筑领域比较突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4)不支付加班工资的;(5)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所以一旦发生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可以找当地法律服务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32、试用期的工资有标准吗?

答: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并非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确切地说,也就是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33、什么是社会保险?进城务工农民应该参加哪几种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五大险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

目前,国家允许和要求进城的务工农民参加以上社会保险。进城务工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民按规定可以享受以上社会保险待遇。

34、怎样上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国家给予因年老或其他原因而退休或离休的劳动者的生活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

1)每个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一般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4%缴纳。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的比例将达到占本人缴费工资的8%。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按以上规定,目前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大概相当于职工工资的24-28%,其中由职工个人出的仅占4-8%,按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养老保险交费将来要以养老金的形式返还给职工,所以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是相当值得的。

在养老保险缴费的方式上,在企业的职工不用自己直接去缴费,而是由企业统一去申报、缴费。由企业分担的保险费由企业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出的部分,由企业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代交。因此,进城务工者参加养老保险是很方便的,不用费很大的麻烦直接去办,企业应该按国家规定办好。务工者需要注意的,就是督促企业为自己参加养老保险,督促企业按时交费,如果企业不按规定为自己上养老保险,可以到有关部门去投诉。

35、怎样上医疗保险?

答: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一个重要险种。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参保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具体到每一个城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率及待遇标准各不相同。有一些地方,为进城务工人员设立了专门的医疗保险,其主要特点是费率比较低,只解决进城务工期间大病医疗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首先由参保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和参保手续。此后,单位和个人要按当地规定按时、足额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

36、怎样上工伤保险?

答: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37、怎样上失业保险?

答: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本单位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失业保险。不同点在于,一是按照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中的城镇职工要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而上述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则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按照规定,城镇职工失业后,对符合条件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多属异地就业、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有关规定明确,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参保缴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8、怎么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答:《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9、什么是职业病?哪些职业容易患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包括10大类共115种,分别是:

1)职业中毒(铅、汞中毒等56种);

2)尘肺(矽肺、煤尘肺等13种);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放射性皮肤病、肿瘤等11种);

4)物理因素职业病(放射性疾病、高原病、航空病等5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等3种);

6)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等8种);

7)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白内障等3种)

8)职业性耳、鼻、喉病3种(噪声聋和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

10)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哮喘等5种)。

最容易发生职业病的就业者有煤矿工人、建筑工人、纺织工人、炼钢工人等。矿山、石场、纺织厂、化工厂、农药厂、制革厂等通常是最容易诱发职业病的地方。各种尘肺病则是最主要的职业病,70%以上的职业病与此有关。

40、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答:(1)劳动者因工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报告后,会督促用人单位或相关保险机构给予劳动者相关赔偿。

4)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瞒报、漏报职业病,就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请求帮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请律师,上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5)如果劳动者对赔偿结果不满意,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1、得了职业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哪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4)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0)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1)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12)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42、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4、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5、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怎样申请调解?

答: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方面或个体工商户,另一方是职工(个人或集体)。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在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30天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46、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都有哪些?

答: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在企业内部的基层民间调解机构,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胸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其日常事务。

人民法院,作为可以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权进行审理。

47、申请劳动仲裁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劳动争议关系的当事人,即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2)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事实理由及仲裁请求;(3)符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不受此限);(4)属于受理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上述条件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48、劳动仲裁收费吗?

答: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仲裁受理费的标准是3人以下收费20元,49人收费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收费50元。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处理费尚无明确的标准。按照规定,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付,申诉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

49、什么情况下劳动争议可以上诉法院?

答: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2)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0、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1、哪些情况可以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答:农民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无营业执照或在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有劳动用工行为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等。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52、到城市生活一般要了解哪些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答:进城务工,到城市生活,应该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53、毕业生就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一)毕业生按要求认真填写《推荐表》,准备本人求职材料。

(二)了解当年的就业政策、就业形势、社会需求情况,广泛收集就业信息。

(三)确定职业选择方向,毕业生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及今后的发展方向、所学专业的社会人才需求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自己的就业方向。

(四)根据自身的情况,积极主动地推销自己,如参加人才招聘会、网上求职、电话求职、主动上门推销,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或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就业单位等等。

(五)在用人单位确定正式聘用、本人愿意受聘时,毕业生出具《推荐表》原件,双方洽谈后,应签订一式四份的《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约后,由用人单位持《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加盖公章。

(七)用人单位或毕业生签约后应及时将有效《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登记部门联,送交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学院凭此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按规定时间到省教育厅统一办理《报到证》。

(八)毕业生持有效证件及时到学院领取《报到证》,办理户籍、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手续。

(九)毕业生持《报到证》及相关手续,到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的档案代管部门报到。

54、国家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那些优惠政策?

答: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农业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从事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5、公务员考试一般考核哪些?

答: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笔试。综合管理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行政执法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两科。

56、简历应包含哪些基本要素?

答:简历应包含: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政治面貌、籍贯、学历、专业、兴趣爱好、特长、电话号码、传真等);学习经历:社会工作;获奖情况;取得资格证书情况;  自己创意的想法等。

57、毕业生就业权益包括哪些?

答:毕业生就业权益包括获取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选择权、公平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

58、毕业生权益保护的途径有哪些?

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高校的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最重要的途径主要有: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个人法律意识;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59、大学生如何顺利实现学生角色向职业角色地转变?

答:(一)确立职业心态。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甚至工作了一两年的大学生,其中有一部分仍然存在学生心态。这就需要学会树立职业心态,将大学时一些不适应社会的东西洗掉,完成从校园人向职场人的转变。

(二)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对于新进职场的大学毕业生,要想进尽快入职业角色,就要对所在单位的工作环境有一个详实的了解,以消除陌生感,增加亲切感和使命感。

(三)主动认真的工作态度。刚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切忌眼高手低,克服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愿做的心理,认认真真做好每一件事情。企业选人用人,往往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事来考察一个人的综合素质,作为取舍的重要依据。刚进入职场的学子,要牢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道理,做事情一定要主动、要心细,开好头,起好步,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四)降低过高的期望值。职场新人在踏上工作岗位后,要能够根据现实的环境调整自己过高的期望值,尽量把期望值定得现实一些,这样,才容易与整个社会接轨,适应新环境。

(五)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是保证自己尽快进入职业角色、具有发展后劲的基本环节,也是用人单位选拔人才、使用人才的基本标准。只有不断的学习、实践,才能走进职业角色的“自由王国”。

(六)养成良好职业道德。职业道德风尚是社会风尚的重要方面,也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毕业生在职业实践中,经过教育和修养,应当逐步认识到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树立起献身本职工作的决心,形成爱岗敬业、纪律严明、团结协作、进取创新的良好职业道德。

(七)摆正位置,把握好表现的度。在职场上适当表现自己是必要的,但关键问题是摆正位置,把握表现的度,懂得策略、方法。

60、职场新人如何建立工作中和谐的人际关系?

答:人际关系是一生中非常重要的课题,特别是对职业生涯而言,  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快乐工作、安心生活的必要条件。

(一)对上司——先尊重、后磨合。不管从事哪种职业,都要学会“服从”,要从“服从”这一最基础的要素开始从事自己的新职业,要战胜自己的不习惯心理,明确自己的下级地位。只有以“服从”去处理与领导的关系,才能有以后的“开创”和“发展”。

(二)对同事——多沟通、慎议论。对同事则选择慎重的支持态度。支持意味着接纳人家的观点和思想,而一味地支持只能导致盲从,也会滋生拉帮结派的嫌疑,影响公司决策层的信任。

(三)对下属——多帮助、慎批评。工作中,只有职位上的差异,人格上却都是平等的。帮助下属,其实是帮助自己。而在聆听时更能体味到下属的心境,并了解其在工作中的情况,为准确反馈信息、调整管理方式提供了详实的依据。

(四)对对手——多理解、慎对抗。工作中处处都有竞争对手。许多人对竞争者四处设防,更有甚者,还会在背后冷不防地“插上一刀,踩上一脚”。这种极端,只会拉大彼此间的隔阂,制造紧张气氛,对工作无疑是百害无益。

 

 

 

 

燕郊开发区2010年招聘会安排时间表

 

33 “春风行动”大型招聘会   地点:燕郊公园

36  企业进校园专场招聘会  地点: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31320日、27       综合招聘会   地点:行宫宾馆

43 日、l0日、17日、24 综合招聘会   地点:行宫宾馆

515    企业进校园专场招聘会     地点:华北科技学院

5822日、29   综合招聘会  地点:行宫宾馆

626   企业进校园专场招聘会  地点:防灾科技学院

6512 日、19   综合招聘会  地点:行宫宾馆

73 日、l0 日、17 日、24 日、3l  综合招聘会

地点:行宫宾馆

87 日、14 日、21日、28 综合招聘会 地点:行宫宾馆

94  民营企业服务周    地点:行宫宾馆

9ll 日、18 日、25  综合招聘会 地点:行宫宾馆

1023  企业开放日招聘会  地点:燕郊公园

10916日、30  综合招聘会  地点:行宫宾馆

116 日、13日、20日、27 综合招聘会  地点:行宫宾馆

124 日、11日、18日、25 综合招聘会  地点:行宫宾馆

 

 

 

燕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综合科:03163316524

 

     人事科:03163316524

 

     劳动科:03163314250

 

     培训科:03163317548

 

     人才与就业服务中心:03163312767

 

 

 

 

 

 

 

 

 

燕郊人才分市场      电话:03163321296

                          010—61597029

福瑞达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316331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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