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及罚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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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21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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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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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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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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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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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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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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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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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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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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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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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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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2、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3、在绿地内挖坑、取土;4、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5、擅自修剪树木;6、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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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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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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