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大厅 >> 机构分类 >>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事项名称: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 | 办事流程 | 表格下载 | 在线申报 | 查看结果  
受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局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面向个人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规范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提请材料及份数: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等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收费-打照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按法定期限)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办事地点: 三河市燕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区北工商局窗口3
联系方式: 0316-332569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