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提请材料及份数: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等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