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6)增加注册资金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7)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4、企业章程修正案;;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8)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