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
无违法记录的个人或者国家准许经营典当业的单位并经廊坊市商务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核合格。
持市商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到廊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领取《特种行业开业申请登记表》。
开办单位或个人持廊坊市商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向廊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提出申请,填写《特种行业开业申请登记表》,由廊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到现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河北省公安厅审批。
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