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受理审核——核准发放证件——资料归档
税务登记证正本框 10元;税务登记副本皮4元; 税务登记正本芯3元;税务登记副本芯3元。
冀价行费【200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