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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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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环境保护局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面向企业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第1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第5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所需材料:

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闲置的请示一份

办事程序:

企业递交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闲置的请示→党组研究→批准同意

办事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办事地点: 三河市燕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区南环保局窗口10
联系方式: 0316- 332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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