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第1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第5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闲置的请示一份
企业递交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闲置的请示→党组研究→批准同意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