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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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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局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面向企业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放证件——资料归档

办事时限: 登记变更表填写正确,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在受理后一小时内完成。
收费标准  
及依据:

税务登记证正本框 10元;税务登记副本皮4元; 税务登记正本芯3元;税务登记副本芯3元。

冀价行费【2006】31号

办事地点: 三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方式: 0316-332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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