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
1、法定代表人为本地户口;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需提供房产证明、租房需提供租房协议) 4、填写《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5、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1、要求开办职介机构的申请、可行性报告; 2、符合当地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4、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 5、有两名以上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 审核 上报 审批 办结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