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
1、 举办者具备法人资格。 2、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培训的公益性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教育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和需要。 3、申请文件、证件真实,符合规定。 4、具备相应办学条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 5、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人员及其构成符合法定要求。 6、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具国法定资格。 7、办学章程符合规定要求。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筹设批准书。 5、筹设情况报告。 6、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7、学校章程。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受理筹设申请。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说明理由。 2、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对批准设立的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交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