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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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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卫生局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面向企业
办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 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3、公共场所的建筑设计与布局符合卫生要求;
4、设有公共用品消毒间,具有完善的消毒设备和设施,确保公共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并配备保洁设施;
5、设有禁烟或禁浴相应标志;
6、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
7、所用化妆品、消毒剂、生活饮用水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所需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等)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1份;
5、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材料1份;
7、河北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1份。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初审→复审→签发→制证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及依据:

110-610元

办事地点: 三河市燕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区南卫生局窗口8
联系方式: 0316- 332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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