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加大对因病致困职工的帮扶力度,按照《廊坊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廊工发【2015】28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确定、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踊跃参加活动。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缴纳、互助和实施困难救助活动。各级工会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工会内部、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互助金来源、缴纳范围、对象、标准和时间
第六条 互助金来源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统一缴纳或提供部分补贴。允许和鼓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缴纳互助金或者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第七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不低于40元。
第八条 自收到此通知后启动资金募集活动,截止时间2015年12月底。
第三章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视情况给予1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况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3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况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况给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3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况给予3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在活动当期内,对因突发事件(特指意外火灾,人为纵火除外)导致家庭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况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财产损失在3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况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财产损失在5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况给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4.在活动当期内,对因意外死亡的参与职工本人,经申请视情况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参与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视情况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救助期限为一年,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参与职工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四章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
(2)活动收据原件。
(3)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复印件等。
(4)三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5)因重大意外事件(特指意外火灾)导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证明(由社区居委会、所属辖区派出所、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6)未就业的配偶需开具未就业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7)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以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需由公安等有关部门提供其与参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尚未分开可直接提供户口页复印件)。
(8)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在三河市内流动的职工,可凭《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市总工会申请救助。
(9)申请到市总工会的参与职工,需同时报送个人建设银行卡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卡号、开户行名称),方便救助金打入卡中。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3.审批。县级总工会收到基层或下级工会上报的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或不同意)。审批结果要及时告知,救助金要及时给付。
上报到廊坊市总工会的参与职工,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救助后,直接拨付到被救助职工工商银行卡内,取消现金支付。
4.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付救助金后,职工档案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要及时留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互助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三条 实行市、县两级统筹,收集和管理资金。
1.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缴纳的互助金时,须开具《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须填写《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情况汇总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上级工会。
2.各镇(街道)总工会、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泃阳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的互助金后,填写《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情况汇总表》及《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盖章后上报三河市总工会。
第十四条 三河市总工会按比例留存,将所收互助金按工会经费上缴渠道上缴。
1.基层工会将所收互助金于活动结束后,全部上缴三河市总工会。
2.市内所有在档管理的困难职工由三河市总工会负责缴纳互助金。
3.三河市总工会将本区域内所收全部互助金按85%留存,15%的比例上缴廊坊市总工会。
第十五条 三河市总工会首先使用本级留存资金实施救助。不足部分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廊坊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剂资金。
第十六条 实施救助的金额,原则上按下述规定逐级审批:
1.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后,由上一级总工会审批,先从县级工会留存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从市级留存资金中申请解决。
2.县级工会审批权限:
(1)参与职工本人申请救助后,视情况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参与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单笔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上报廊坊市总工会救助。
第六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资金纳入市总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互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收集的资金,统一开具《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
第十九条 直接收取职工互助金的工会,要将所收互助金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互助资金,或者上级工会调剂的救助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使用。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成立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总工会、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泃阳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市直系统工会,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会也相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市)级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3.决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4.定期听取“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5.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市)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所属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的收集、管理、使用和上缴工作。
3.负责本区域内基层工会使用的《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的检查工作。
4.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5.指导检查基层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6.落实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和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7.定期向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2.负责互助金的收集、建账工作,并向参与职工开具《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
3.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
4.完成上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互助金的收集、管理和上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八章除外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2.自杀、自伤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3.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4.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第三十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2)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3)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4)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5)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缴、下拨资金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3)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三河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五种重大疾病目录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3、严重烧伤
14、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15、系统型红斑狼疮性肾炎